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,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、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。然而,当前旅游业界和社会上仍存在对本法的误读、误解或任意解释现象。为切实维护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,特将常见误解及正确法律适用指引如下:
误解一:《旅游法》禁止购物和自费项目
【法律解析】
《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:“旅行社组织、接待旅游者,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,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。”这表明法律并非绝对禁止购物和自费项目,而是禁止旅行社单方指定和任意安排。
【主管部门提示】
旅游经营者须准确理解法律规定,不得以《旅游法》禁止购物和自费项目为借口,为招徕游客,虚假宣传“无购物、无自费、无小费”的“三无团”或纯玩团,拒绝旅游者正当的购物及自费需求。在出境游中,组团社应重视旅游者在人生地不熟、语言不通情况下的合理购物及自费项目需求,依法依规安排相关活动,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。
误解二:只要旅游者同意就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和任意增加自费项目
【法律解析】
《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”即便旅游者同意或主动要求,旅行社也不得借此指定购物场所、任意安排自费项目,更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。
【主管部门提示】
旅游经营者应全面理解法律条款,不得以旅游者同意为借口从事违法违规活动。安排购物时,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权,由其自行决定购物场所及次数,且须带领游客到正规商店、合格供应商处进行购物及消费,严禁前往涉及黄、赌、毒等法律禁止场所,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误解三:临时雇用导游一天半天不用与导游签订合同
【法律解析】
《旅游法》第三十第一款规定:“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,支付劳动报酬,缴纳社会保险费用。”该规定未区分长期与短期聘用,无论雇用时间长短,均应签订合同。
【主管部门提示】
旅行社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,与聘用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。若遇时间紧、任务急的特殊情况,临时电话通知导游带团服务后,务必及时补签合同,确保导游合法权益,维护旅游服务质量。
误解四:旅游者只有在旅游活动中“把事闹大”才能解决问题
【法律解析】
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依,“把事闹大”的过度维权行为不仅不能有效解决问题,还可能涉嫌违法。根据《旅游法》第六十六条第(四)项规定,若游客“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,且不听劝阻、不能制止的,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,将余款退还旅游者;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,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”例如,游客故意错过集合时间导致包车等待,需赔偿包车费及20%违约金。此外,冲击机场、破坏酒店设施等行为可能违反《民法典》《刑法》《民用航空法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规定,需承担刑事责任(最高死刑)、行政责任(拘留、罚款)及民事赔偿。
【主管部门提示】
旅游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,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秩序,做到文明旅游。遇到纠纷时,应通过合法途径,如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、申请调解、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,切勿采取过激行为,避免因维权不当引发次生法律风险。
误解五:《旅游法》只保护旅游者不保护旅游经营者
【法律解析】
《旅游法》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为“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”,对双方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。当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法律同样提供保护,规定了经营者的免责情形、合同解除权以及旅游者与经营者分担经济损失等内容。
【主管部门提示】
旅游经营者应正确认识《旅游法》等法律法规,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同时,须依法诚信经营,保障旅游者权益,共同营造公平、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。
丰都县文化旅游委将持续加强《旅游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与执法监督,希望旅游业界和广大旅游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求,共同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。
图文:白银文旅(法制科供稿)